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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張信用卡兩個人使用,可以嗎?

張三懶得出門,將自己的信用卡拿給李四,請李四幫他到附近百貨公司刷卡購買商品,李四在結帳時,持張三的信用卡付款,並且在簽帳單上簽上「張三」的姓名,這樣作法有違法嗎?

首先會想到的是,李四明明就不是張三,卻在簽帳單上簽上張三的姓名,「張三」的簽名既然不是張三本人所簽,當然就是「假的」,而用假簽名所做的簽帳單,自然也是假的,由於「偽造他人簽名」及「偽造簽帳單」,在法律上分別構成「偽造署押」罪及「偽造私文書」罪,而對一般人而言,「偽造」指的就是「假的」(當然,這裡眼睛業障重無關),也就是說,作假就是偽造,很多人因此會認為,李四拿張三的信用卡去付款的行為,已經犯了這兩條罪。

但是,在法律上卻不是這樣規定(這可能是造成念法律的人總是被社會認為腦袋跟一般人長不一樣的其中一個原因)。刑法所要處罰的「偽造」行為,是指「沒有經過真正有權簽名的人,或是有權製作文書的人同意,而擅自冒用別人的名義簽名或製作文書」。簡單的說,簽別人的名字,或用別人的名字製作文書的行為不一定會構成刑法上的偽造簽名罪或偽造文書罪,還須認定事先有沒有得到別人的同意(授權)。因此,若是簽了別人的名字,但沒有事先經過那個人的同意,那就是「『偽造』簽名,用別人的名義簽了收據(或是簽契約),但事先並沒有得到那個人的同意(授權),那就是偽造文書。

回到本案,李四雖然在刷卡時簽了「張三」的名字,由於在簽帳單簽上持卡人姓名,本來就是刷卡消費的一般方式,張三既然已經同意李四拿他的信用卡去刷卡結帳,等同於同意李四在刷卡時簽他的姓名,因此,李四在刷卡時簽張三的名字,並不是偽造張三簽名;再者,由於張三是信用卡的持卡人,本來就有權在這張卡的簽帳單上簽名,而張三已經同意李四拿他的信用卡付款,等於同意李四以他的名義簽名製作簽帳單,因此,李四事先得到了張三的授權,當然也就不會構成偽造簽帳單。

說到這裡,只是在說明李四的行為沒有構成刑法的偽造文書罪或偽造簽名罪,但千萬不要因此誤會李四的行為,在法律上完全合法。信用卡是一種支付工具,且性質上應專屬於持卡人本人使用,信用卡公司在發卡時,通常也會跟持卡人約定不能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本案張三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給李四使用,可能已經構成違約;另外,李四拿著張三的信用卡刷卡,不但消極的向商家隱瞞自己並不是持卡人張三本人,且其簽張三的姓名的行為,還有可能被認定是積極的向商家詐稱自己就是張三本人,若導致店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接受付款,甚至張三後來若付不出帳單,說不定還會被反告詐欺而惹上官司(有無構成詐欺罪,以後有機會再來說說)。因此,在此還是建議各位,不要因為圖一時方便而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由他人拿去店家使用,或是持別人的信用卡刷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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