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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我的案子可以再上訴嗎?

大法官於106年7月28日公布第752號解釋,讓一些原本經過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後,已經不能再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在這號解釋公布後,可以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到底是哪些案件可以適用本號解釋,說明如下:

Q1、本號解釋所適用案件對象?

  • 所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是第2款「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而且

  • 經過第一審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經第二審撤銷後改判有罪。

Q2、屬於本號解釋的案件,應該如何救濟?

Q3、如果所犯罪名是刑事訴訟法第376第3款至第7款所定罪名的案件(包括: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是否也可以適用本號解釋?

不可以。本號解釋的效力只及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的案件。但司法院在大法官做成本號解釋的同一天,以第163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這個修正草案,只要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的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改為諭知有罪判決,此時,均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不過,這個草案還需要經過立法院修正通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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